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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梅區(qū)勞人仲案字〔2024〕676、677、678號)

mz168 2024-11-15 20:00:35      0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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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律帆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徐瑛聯(lián)、林嘉瑜、陳蘇玉與被申請人梅州市律帆法律咨詢有限公司(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梅區(qū)勞人仲案字[2024]676、677、678號),已審理終結。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現(xiàn)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梅區(qū)勞人仲案字〔2024〕676、677、67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徐瑛聯(lián)支付2024年5月1日至7月1日的工資共3272.64元,7月2日至7月31日的工資2382.32元,8月至9月的工資2592元。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徐瑛聯(lián)支付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974.32元。

  二、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林嘉瑜支付2024年6月1日至7月1日的工資904.5元、7月2日至7月31日的工資3276.25元、8月至9月工資2592元。

  三、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陳蘇玉支付2024年5月1日至7月1日的工資4085.5元;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陳蘇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463.5元。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領取,逾期不領取則視為送達。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p>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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