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01、2023年6月,在豐順縣留隍鎮(zhèn)務工的曹某某醉酒駕駛摩托車與同車道一輛小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小車受損。經查實,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02、曹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主動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03、但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曹某某的態(tài)度卻來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辦案檢察官多次傳喚曹某某到檢察機關接受訊問,曹某某均拒接電話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到案,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因此,豐順縣檢察院于2023年8月對其作出逮捕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對曹某某執(zhí)行逮捕,曹某某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悔恨,在接受訊問時表示自己誤解了取保候審的含義,“以為取保候審就是沒事了”“害怕去了就被抓進去”“認為公安機關那邊處理完了就結束了”……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對無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暫不予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并不代表刑事訴訟程序的結束,雖未羈押,但其仍須遵守聯(lián)系方式變動報告執(zhí)行機關、傳訊及時到案等義務,切莫以身試法、挑戰(zhàn)司法權威,因一時“任性”使自己失去自由。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法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豐順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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