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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平遠公安依法查處

mz168 2021-10-20 18:04:57      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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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槍爆違法犯罪行為

平遠公安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tài)勢

深挖線索、全力攻堅

近日

治安大隊查處一宗

非法持有槍支案件


9月29日上午7時許,縣局治安大隊在網監(jiān)大隊的協(xié)作配合下,充分運用“智慧新警務”偵查手段,在平遠縣大柘鎮(zhèn)成功抓獲一名涉槍違法犯罪嫌疑人余某?。?,50歲,平遠大柘鎮(zhèn)人),繳獲槍形物二支,獵槍子彈九發(fā)。

10月19日,經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槍形物是自制仿12號獵槍,具備槍支性能。


同日,公安機關將該案轉立為刑事案件偵查。經訊問,犯罪嫌疑人余某隆對非法持有獵槍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嫌疑人余某隆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平遠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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