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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信訪終化解 執(zhí)行和解暖人心

mz168 2021-8-17 19:50:08      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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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興寧市人民檢察院以黨史學習教育為牽引,始終把“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作為重要抓手,深入融合檢察主責主業(yè),切實把黨史學習教育成果轉化為工作成效,將心比心化解一起重復信訪積案,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用心用情用功解決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


2013年年底,羅某鋼雇傭曾某香為雜工,2014年1月,曾某香在工作中跌傷,2015年12月,興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羅某鋼賠償曾某香因人身損害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61705.49元,羅某鋼已支付給曾某香的135000元賠償款應在履行上述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后羅某鋼支付執(zhí)行款7000元,剩余19705.49元一直未履行到位。


2016年至2020年,羅某鋼不服一審判決,經(jīng)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和梅州市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均未獲得支持。隨后,羅某鋼繼續(xù)向相關部門上訪、信訪反映,案件陷入僵局。


為深入開展集中治理重復信訪專項工作,有效化解信訪積案,梅州市人民檢察院和興寧市人民檢察院對羅某鋼重復信訪一案進行聯(lián)合包案。兩級院以解決當事人雙方實際問題為出發(fā)點、突破點,共同研討信訪化解辦法,認真細致開展化解工作,經(jīng)多次反復走訪、協(xié)調,耐心釋法說理,終于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簽署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羅某鋼表示不再進行上訪,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

雙方達成和解,簽署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嚴格核實事實證據(jù)


受理該案后,興寧市人民檢察院成立以檢察長彭宙為組長的辦案組,組織第三、第四檢察部精干力量,調閱、查閱相關案件卷宗,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該案爭議焦點為“曾某香是否在從事羅某鋼雇傭工作中受傷以及羅某鋼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在開展大量深入細致的調查核實工作基礎上,辦案組對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詳細研究討論,后一致認為曾某香應羅某鋼要求搬運模板并受傷,羅某鋼與曾某香形成個人勞務關系,根據(jù)雙方過錯,羅某鋼承擔80%賠償責任,并無不妥。


用心用情釋法說理


在全面核實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彭宙檢察長親自接訪羅某鋼,面對面傾聽訴求,充分釋法說理,嘗試化解羅某鋼心結。

▲檢察長接訪羅某鋼

但由于羅某鋼歷經(jīng)多次信訪,內心積怨已深,一時難以解開心結。后分管副檢察長羅梅輝多次登門走訪,帶著對群眾的感情辦案,把辦案過程轉化為普法課堂,細致講解法律法規(guī)、事實認定,并將曾某香因傷殘造成家庭經(jīng)濟困難,確實需要執(zhí)行款項緩解生活壓力的現(xiàn)狀,一一說明,引導其換位思考。


幾番交流,羅某鋼終于理性地對待自己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曾某香也作出讓步,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羅某鋼一次性支付1萬元執(zhí)行款,曾某香同意了結該案。


將心比心解決困難


在多次交談中了解到,羅某鋼因未依法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因被限制高消費,給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辦案組遂在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的同時,積極與法院協(xié)商,加快案件辦結,法院依法對該案結案,不再將羅某鋼列為失信執(zhí)行人,并取消“限高”等懲戒措施。


同時,針對曾某香2014年受傷后,較難從事生產(chǎn)勞動,無固定收入來源,丈夫因病住院治療,家庭經(jīng)濟困難,可能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情況。辦案組主動告知曾某香可以提出司法救助申請,并指引其準備和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后經(jīng)調查、核實發(fā)現(xiàn),其確實符合國家司法救助范圍,遂依法決定給予曾某香1萬元的國家司法救助金,助其緩解生活壓力。

▲走訪曾某香

▲作執(zhí)行和解筆錄與司法救助申請筆錄

(興寧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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