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新帖

梅州男子鄧某某介紹他人賣淫:嫖資500元,介紹費180元

mz168 2021-3-10 14:05:18      0 1399
收藏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刑訴〔2020〕41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423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非公職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豐順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鄧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7月2日介紹賣淫女康某某與嫖客袁某某在惠州市仲愷區(qū)**住宿**房賣淫嫖娼,事后康某某通過微信收取顧客袁某某嫖資500元,被告人鄧某某獲得康某某微信轉來介紹費180元;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鄧某某介紹賣淫女李某某與嫖客毛某某在惠州市仲愷區(qū)**鎮(zhèn)**路**巷**號**房賣淫嫖娼,事后李某某通過微信收取毛某某嫖資500元,被告人鄧某某獲得李某某微信轉來介紹費180元;2020年7月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鄧某某介紹賣淫女馬某某與嫖客李某某在惠州市惠陽區(qū)**住宿**房賣淫嫖娼,隨后被群眾電話舉報并被偵查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現(xiàn)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前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多次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如果覺得這篇文章對您有幫助,請打賞支持一下!


最新回復 (0)
你還未登錄!不能查看回復??! 點擊登錄
游客
1
登錄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