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積極救助傷者,履行自己法律義務,千萬不要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選擇逃逸,逃逸只能讓你錯上加錯,面臨更加嚴重的法律后果。近期,興寧一位年輕小伙,不但醉駕,還肇事逃逸,興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興城中隊辦案民警僅用3個多小時就將肇事逃逸者查獲歸案。
簡要案情
2020年11月14日04時45分許, 葉某(男)駕駛粵MG***7號小型轎車從曙光路方向沿和平路往謝玉英培訓大樓環(huán)島方向行駛,行駛至謝玉英培訓大樓環(huán)島和平路路口路段時,碰撞左側由黃某(男)駕駛從迎賓大道東路方向沿謝玉英大樓環(huán)島路段往興東路方向行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超標),造成黃某重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葉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現場。經公安交警部門偵查,于2020年11月14日上午8時15分,在肇事嫌疑人葉某住家將其人車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確定如下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葉某在駕駛證被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暫扣期間醉酒后(血液中乙醇成分為94.0mg/100ml)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進入環(huán)形路口時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過錯;當事人黃某在駕駛證被公安交機關部門扣留且駕駛證逾期未換證期間,醉酒后(血液中乙醇成分為303.7mg/100ml)未戴安全頭盔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且無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過錯。
因葉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逃離現場,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目前,葉某已被刑事拘留,其駕駛證將被終身禁駕,案件正進一步審理中。
(興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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