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11日晚,黎某醉酒后駕駛粵L7*****小型客車,沿225省道由北往南行駛,20時47分,行駛至8KM+850M平遠縣大柘鎮(zhèn)田興村黃花陂路段超速行駛,碰撞由東往西橫過道路的行人陳某某、凌某某、余某某,造成陳某某受傷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凌某某、余某某2人受傷,以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根據(jù)以上情況,綜合分析認定:1、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故路段超速行駛,遇老年人帶領兒童橫過道路時未按規(guī)定讓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币约啊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抱嬰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應當停車讓行。”之規(guī)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過錯。2、陳某某、凌某某、余某某等3人均無過錯。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如下:黎某負全部責任;陳某某、凌某某、余某某均無責任。
交警提示:
飲酒后或醉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平遠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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