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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山區(qū)茶農(nóng)的無奈(執(zhí)法部門不作為)

民生168 2017-11-1 19:08:05      0 2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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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山區(qū)茶農(nóng)的無奈(信訪事項編號:MZGAMS2017092111675查詢碼4221回復后控訴基層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不作為。)一,(2017年7月6號在龍嶺村委會,當著鎮(zhèn),村兩級干部的面我兒子問陳某某華便是不是他家砍我家茶樹,陳某某華便及家人非常肯定回答“是”)請問八鄉(xiāng)山派出所如果以山林權屬糾紛就可以放任陳某某華便戶多次惡意來砍伐我家茶樹。這是法治社會所能允許的行為?(注;村委會分別在5月24日,7月6日兩次均證實茶地,茶樹為我家所有)。茶樹被偷砍后4次報警,3次報警后再次發(fā)生茶樹被惡意砍伐。為什么派出所每次出警后不制止,不追究這種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條;(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是不是人民警察的職責?正因為你們沒有制止和追究其偷砍茶樹破壞經(jīng)濟作物違法行為,所以導致陳某某華便戶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來惡意砍伐我家茶樹。以達到其制造山林權屬糾紛為目的。也促使其從違法行為進一步上升到犯罪行為。報警后,偷砍茶樹的人逍遙法外,反倒報警人次次去派出所做筆錄而無果。 二,第三章第二十二條;(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偷砍他人茶樹是什么行為?是違法還是涉及犯罪?4次報警,3次報警后再次發(fā)生茶樹被偷砍,以至對方變本加厲進一步對茶地進行破壞。這種屢次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通過偷砍我家茶樹來制造山林權屬糾紛為目的)偷砍他人茶樹破壞經(jīng)濟的行為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三十四條已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看著父輩留下的茶樹一次次被人惡意砍伐后的場景,我欲哭無淚、束手無策。本想著報警,人民警察會為我主持公道,事與愿違。我只是個六十多歲的老茶農(nóng),茶樹是我家主要經(jīng)濟來源,當我的生存空間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我除了報警還能干什么?一次次報警,一次次推諉(以山林糾紛為由)??粗鴮Ψ絿虖埖男袨?,執(zhí)法部門不制止,不追究,這是法制社會的體現(xiàn)嗎?4次報警,八鄉(xiāng)山派出所執(zhí)法不作為,放任對方違法犯罪,難辭其咎。難道非要逼著我做違法犯罪的事,以暴制暴才能引起重視嗎?懇請上級領導為我主持公道。(注;打開2848609771QQ空間,可見茶樹被砍后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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