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縣信訪局把葵下村民反映相征地組工作人員征地程序違法、暗箱操作等的問題打回鎮(zhèn)政府受理是失職、敷衍、推諉、的行為。
因為縣政府是征地的主管部門第三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說明鎮(zhèn)政府是沒權受理征地程序違法等事項的。
第二點:縣信訪局以信訪答復沒注明救濟途徑和注錯救濟途徑等為由拖延受理村民復查申請。這是拖延的行為。
根據(jù)《廣東省信訪條例》第十一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六)依法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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